2014年5月,家住福州市**区的张某以房管局为被告起诉要求公房管理部门履行抄送通知及办理公房异动手续义务。
本案于2014年7月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指出由于被告于2010年作出*房{2010}**号关于退还**区***号改造房产权通知,要求当时下属的公房部门将通知抄送有权益的利害关系租户,并办理公房异动手续。但被告下属的公房管理科直至2014年原告收到第三人起诉要求迁出公房的**区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号传票止,都未履行抄送通知告知原告的义务,也未履行通知要求为原告办理异动手续。被告的不作为将使原告被第三人起诉后失去赖以生存几十年的栖身之地,也使八十几岁高龄的原告从此流落街头。故此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民事补偿责任。
庭审中,我方律师代理房产管理部门就原告的诉权进行了全面辩论。本案现在审终结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